【提升】律师职业伦理的核心与困境——电影魔鬼代言人的启示

  1.问题的提出

  魔鬼代言人讲述了拥有连续不败记录的律师Kevin受魔鬼的诱惑到纽约,发迹而后堕落的故事,以自由意志作主线,探讨了魔鬼的诱惑,人性的原罪等富有深意,甚至带有宗教色彩的问题,由三宗刑事案件的辩护贯穿全片,为性侵女学生的学老师辩护,为进行宗教仪式的邪教首领辩护,为杀害妻子和两个孩子的杀人犯辩护,从一开始纠结愤怒,到最后为了辩护成功不惜选择作伪证,展现了主角Kevin一步步堕落,最后落入魔鬼编织的名利漩涡的过程,不过,作为一个法律人,从本片我们可以发掘到许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实体上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公卫生,宗教,伪证等方面的犯罪问题,程序上美庭审与陪审团制度,不过其我认为从法律角度看,本片最核心最本质的法律问题还是律师的职业伦理问题,本片主要围绕律师的辩护行为进行展开,探讨了人性,原罪等伦理性问题,而从法律角度上对应的就是律师的职业伦理。律师可不可以为坏人辩护,在被告人的利益诉求与自己内心对公正义生冲突时如何取舍。虽然本片已经给出了答案,不能服从内心虚荣的原罪,屈从于魔鬼的引诱,但是从法学专业角度却有不一样的思考。

  首先,律师当然可以为坏人辩护,辩护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宪法性权利,维护被追诉人的辩护权是律师制度和刑事辩护制度的根本目标之一。律师的伦理道德问题一直是法学界与社会公众所讨论不休的话题,伦理本质上是一种行为规范,律师职业伦理就是律师执业时的行为准则。律师执业时既要与当事人打交道,还需要与法官,检察官,其它律师甚至社会公众打交道,而且与不同的对象打交道适用不同的伦理。在刑事司法过程,被告人是家追诉的对象,法官是裁判权的行使者,代表家权力,律师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帮助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作为刑事诉讼重要的一环有帮助司法机关正确实施法律的义,同时与作为追诉犯罪一方的家机关和被追诉方打交道,对律师而言,处理二者时分别要用到不同的职业伦理。

  理论上,律师的职业伦理主要有以下两种说法一律师必须首先为当事人服,就像本片Kevin说我是律师,这是我的工作,这就是我该做的二是律师应当为法庭,为法律服,帮助实现法律的正确实施。而这两者在某种程度上是不相容的。如果律师必须首先为当事人服,那么他所作的一切行为包括苦心钻营法律漏洞,为有罪者开脱等破坏法律的权威,弃正义于不顾的行为都有了正当化的根据,如果律师必须首先为法律为正义服,那或许就无法兼顾当事人的诉求,对被告人说,法律的正确实施是个模糊的概念,辩护人在刑事诉讼的最大目标就是追求胜诉,而法律追求的是不纵不罔,有罪必究,两者有着不可调和的根本上的冲突。

  2.两种职业伦理的介绍与冲突分析

  下面我将具体对这两种律师职业伦理进行剖析,分析两种职业伦理的冲突之处。

  2.1 以当事人为心

  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应当首先为当事人服,律师的一切活动都应当以当事人的利益为自己的根本出发点。这种伦理生的根源在于,律师受当事人委托,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律师的权力源于当事人的委托授权,律师的地位从属于其当事人,辩护策略的选择权与重大事项的决定权都在当事人手,也正是因为这种关系,让律师无法站在法律的公正线上,而必须时刻站在方式人一边,这也决定了对律师而言,公利益与当事人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律师应当坚持客户利益,不需为社会伦理和公众利益负责。在这种律师执业伦理指导下,律师对当事人的忠实义应当高于对法庭的忠实义。

  在美,律师的职业伦理就是围绕当事人的利益而展开的。其派性原则与立性原则就是典型当事人心的辩护伦理的代表,派性原则指的是律师应当给予其当事人以排他性的关注,即使这样做有损于公利益,但是其行为在道德上依然是正确的。有的学者曾经说到派性原则及律师对客户的热情和其职责密切相关,它要求律师把客户的利益放在他们之上,甚至其他任何人之上。而立性原则指的是对于当事人的目标,律师仅仅在法律上判断是否有实现的可能,而不做道德上的评价。

  以当事人为心的执业伦理的优势在于有利于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彰显当事人作为刑事诉讼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此外,有利于律师充分辩护,与法律服市场的健全。有学者提出,以当事人为心的律师伦理可以在某种程度上减轻辩护人的道德上的不稳定状态,给人一种确定性的指引。好律师的标准就是能够用法律的手段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但是这不可避免地会导致律师职业的工具化,除此之外,完全坚持以当事人为心的执业伦理会让辩护行为呈现出明显的非道德性,影响律师的形象,对律师本身而言会让其陷入一种道德怀疑。

  2.2以法庭法律为心

  以法律为心的律师伦理,意味着律师将法律的正确实施作为自己职业行为的目标。在这种伦理的指引下,律师并非是当事人的利益代言人,某种程度上可以算作是法庭的职员,因为律师的职责在于帮助法庭发现事实真相,正确适用法律。这种律师伦理一般在职权主义家适用,如德。曾经在我,律师被定位为家的法律工作者,律师首先应当忠实于法律,也体现了这种典型职权主义家下律师伦理的特色。有学者说过,如果律师的职业定位是以当事人为心,利用一切法律手段帮助当事人胜诉,那么他就像是一个被雇佣的枪手,但是如果以法律为心,那他就像是法庭的助手。杀手和助手的对比体现了职权主义家对律师伦理的价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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